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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22-01-13 13:42 浏览次数: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从履职过程中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责任分配,和劳动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外造成损害两种情况说明: 

    一、在履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两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害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援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选任被派遣劳动者上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援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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